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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王”大火案起波瀾 房東索賠20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1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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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特區報記者 吳濤

  3年多前發生的“舞王”大火案令人記憶猶新,這起火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一批責任人因此鋃鐺入獄。然而,這起特大火災案至今仍余波未平,日前,房屋所有者又將“舞王”俱樂部的實際經營者王靜等6名相關責任人員告上法庭,索賠200余萬元。龍崗法院一審判決6名被告總計賠償70余萬元。王靜等人不服上訴,昨天,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房東 修復火災損失需200萬

  本案原告龍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是“舞王”俱樂部經營場地的所有者。該公司向法院起訴稱,被告王靜、張偉在該公司所有的龍崗街道龍東社區綜合樓經營“舞王”俱樂部,2008年9月20日22時48分許,“舞王”俱樂部節目總監、被告申文斌安排被告王帥文等人進入大廳3樓圓形表演舞臺表演,過程中王帥文使用道具槍放射煙火彈,導致天花海綿裝飾材料燃燒,隨後發生火災並産生大量有毒氣體,造成多人死傷,同時造成原告的綜合樓毀損嚴重。經評估,該大樓要恢復使用所需之修復費用為2011507元。該公司請求法院判決王靜等6名被告如數賠償。

  被告 推脫責任各有説法

  該案在龍崗法院一審時,王靜等發表了不同意見。

  王靜、張偉稱,他們並非從原告處租用該綜合樓,也未與原告簽訂租賃合同,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同時,原告單方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維修費用過高。被告楊平、申文斌則辯稱,他們只是俱樂部員工,是按老闆的指令行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帥文則表示,自己只是個表演者,不可能預見有關消防問題。

  龍崗法院一審查明,原告係涉案綜合樓的權利人,原告將該大樓出租給王某,王某將其中部分分租給王靜。法院認為,本案為財産損害賠償糾紛,原告是基於被告侵權而起訴,與是否有租賃合同無關。本案中,因6被告的重大責任事故,導致“舞王”俱樂部所在的龍崗街道龍東社區三和村綜合樓發生火災,使該大樓遭到損壞,6被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6被告過錯大小,法院確定王靜、張偉各承擔40%,王帥文承擔10%,楊平承擔4%,申文斌、利環境各承擔3%,同時,法院根據評估報告,確定原告損失合計為702417元,據此,一審判決各被告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又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 賠償數額仍存爭議

  王靜等人不服,上訴至市中級法院。昨天,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

  王靜等6被告因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獲刑,因此,昨天他們並未現身法庭,而是委託代理人出庭。王靜的代理律師闡述的觀點與一審時基本一致,他一方面質疑龍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同時表示對方索賠太高。龍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的代理律師則稱,涉案大樓仍被查封,租金損失非常高,一審判決70萬已是最低賠償標準,希望法院儘快作出終審判決。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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