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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王”大火房東索賠火災損失20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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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納)3年前發生大火的“舞王”至今余波未平,房屋所有者因火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將“舞王”俱樂部實際經營者王靜等6名相關責任人員告上法庭,索賠200余萬元。龍崗法院一審判決6名被告總計賠償70余萬元,王靜等人不服上訴。昨天,深圳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

  房東起訴索要修復費

  本案原告龍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是“舞王”俱樂部經營場地的所有者。該公司向法院起訴稱,被告王靜、張偉在該公司所有的龍崗街道龍東社區綜合樓經營“舞王”俱樂部,2007年4月至9月期間,王靜、張偉聘請無相關資質的被告利環境,對俱樂部進行裝修,被告楊平受聘進行現場監督,同年9月8日,在未通過裝修竣工消防驗收的情況下,開始營業。

  2008年9月20日22時48分許,“舞王”俱樂部發生火災,造成原告的綜合樓毀損嚴重,經評估,該大樓要恢復使用所需修復費用為2011507元。該公司請求法院判決王靜等6名被告如數賠償。一審:核定判賠70萬元

  龍崗法院一審查明,原告係涉案綜合樓的權利人,原告將該大樓出租給王某,王某將其中部分分租給王靜。法院認為,本案為財産損害賠償糾紛,原告是基於被告侵權而起訴,與是否有租賃合同無關。本案中,因6被告的重大責任事故,導致“舞王”俱樂部所在的龍崗街道龍東社區三和村綜合樓發生火災,使該大樓遭到損壞,6被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王靜、張偉作為俱樂部的股東和實際經營者,過錯較大,應承擔較大責任份額;被告楊平、申文斌、王帥文作為雇工,在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利環境明知自己無消防工程施工資質,仍受聘進行消防設施安裝,也是導致火災發生的原因之一,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6被告過錯大小,法院確定王靜、張偉各承擔40%,王帥文承擔10%,楊平承擔4%,申文斌、利環境各承擔3%,同時,法院根據評估報告,確定原告損失合計為702417元,據此,一審判決各被告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又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審:賠償數額仍存爭議

  王靜等人不服龍崗法院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中級法院。昨天,深圳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

  值得注意的是,“舞王”火災案發生後,王靜等6被告因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獲刑,因此,昨天他們並未現身法庭,而是委託代理人出庭。王靜的代理律師一方面質疑龍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同時也表示對方索賠太高。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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