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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舞王”大火案再起波瀾 房東索賠20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2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新聞網-深圳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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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發生的“舞王”大火案令人記憶猶新:這起慘重的火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一批責任人員也因此鋃鐺入獄。然而,這起特大火災案余波未平,房屋所有者因火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將“舞王”俱樂部的實際經營者王靜等6名相關責任人員告上法庭,索賠200余萬元。法院一審判決6名被告總計賠償70余萬元,王靜等人不服上訴,昨天,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本案原告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是“舞王”俱樂部經營場地的所有者。該公司向法院起訴稱,火災發生後造成原告的綜合樓毀損嚴重,經評估,該大樓要恢復使用所須之修復費用為2011507元。該公司請求法院判決王靜等6名被告如數賠償。

  法院一審查明,原告係涉案綜合樓的權利人,原告將該大樓出租給王某,王某將其中部分分租給王靜。

  法院認為,因6被告的重大責任事故,導致“舞王”俱樂部所在的龍東社區三和村綜合樓發生火災,6被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中,王靜、張偉作為俱樂部的股東和實際經營者,過錯較大,應承擔較大責任份額;被告楊平、申文斌、王帥文作為雇工,在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利環境明知自己無消防工程施工資質,仍受聘進行消防設施安裝,也是導致火災發生的原因之一,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6被告過錯大小,法院確定王靜、張偉各承擔40%,王帥文承擔10%,楊平承擔4%,申文斌、利環境各承擔3%,同時,法院根據評估報告,確定原告損失合計為702417元。

  王靜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中級法院。昨天,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

  王靜的代理律師闡述的觀點與一審時基本一致,他一方面質疑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同時也表示火災沒有損害所有財物,對方索賠有點太高。

  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的代理律師則稱, 一審判決70萬已經是最低賠償標準了,希望法院儘快作出終審判決。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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