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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小”:對低成本犯錯要加強事前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2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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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亮有話説】

  對低成本犯錯要加強事前監管

  如果犯錯的成本和由此獲得的收益相差懸殊,那肯定有一些人會鋌而走險,不惜違規試錯。要遏制這種衝動,就得加強事前監管。

  如果一件事必然造成嚴重後果,事前監管的效果也會好於事後監管。譬如酒駕、超速,應該偏向事前監管。而交通意外,則只能事後監管。

  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拆遷,完全符合這兩個特徵,但違規強拆卻時有發生,就在於事前監管的力度偏弱,某種程度上鼓勵了低成本犯錯的衝動。

  4月9日,雲南石林彝族自治縣發生了一起“不當拆遷”。事件的起因,讓人啼笑皆非。據説,開發商那邊的工作人員,把法院受理訴狀誤會成了“同意執行”,通報給拆遷公司,後者不加辨別地領會了“上意”,就理直氣壯地實施了強拆。

  犯如此低級的錯誤並非完全不可能,但一個環節的錯誤,就能順水推舟地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説明事先監管的機制有漏洞。

  這原本是一起權責待定的民事案件,既然開發商已經起訴,靜等法院判決即可。巧合的是,強拆當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補償不公平、不準強拆。這11條旨在保護被徵收人合法權利的司法解釋,10日起開始實施。

  在這個時候,因為這樣一個難以求證的理由引發一場不符合程序的強拆,令人質疑。更重要的是,當地政府如果把拆遷工作委託出去,應該進行基本的資質審核。讓法律素質如此薄弱的人代行重要職責,簡直是把性命攸關的大事當成兒戲。

  最起碼,拆不拆不應該變成一個單方決定機制。不能放鬆監管,任由拆遷公司憑一個口信就可以實施強拆。在這裡設一道“防火墻”,是必要的行政成本。

  事先監管薄弱,事後追責不力,實際上降低了犯錯的成本,就給了一些人瞞天過海的勇氣。一旦無法遏制此類低成本犯錯,就無法守住合法用權的底線,公共利益就有被侵食的危險。

  天亮

  【新聞回放】

  誤把法院立案當同意執行

  拆遷公司強拆3戶民房

  4月9日上午,兩台大型挖掘機開進雲南石林彝族自治縣鹿阜鎮南門社區。200多人衝進社區民房和臨街商鋪,督促他們“趕快搬家”,否則要採取強制手段,還聲稱拆遷得到了“上面”同意。

  兩個多小時後,3戶民房都被拆掉,家裏東西都被埋在廢墟裏。住戶反映,他們確實簽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但有些承諾沒兌現,所以拒絕搬遷。

  開發商石林成安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李進國則表示,被拆遷戶都拿到了房屋徵收補償獎勵費。至於説房屋補償款,公司不答應不合理要求,已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對方交房。強制拆遷,公司也是事後才知道。經核實,是工作人員誤把法院的“立案受理”當成“同意執行”,通報給昆明品良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後者為了趕進度,實施了強制拆除。公司願意合理賠償損失,在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

  石林縣委、縣政府已對此事展開調查,並要求開發公司做好補償工作。

  (據《春城晚報》4月11日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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