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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問答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19: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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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我國社會保險的稅收優惠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稅收優惠是指為了配合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總目標,政府利用稅收制度,按預定目的,在稅收方面相應採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社會保險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繳費部分在所得稅前列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2)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免徵利息稅。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

  (3)社會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傷殘津貼、病殘津貼、生育津貼以及遺屬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等社會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

  17.國家為什麼要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答:《社會保險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事業的生命線,是老百姓的“養命錢”“活命錢”,是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物質基礎。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直接關係到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

  我國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黨的十2010年度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強基金監管,實現保值增值。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積極採取措施,不斷加強基金監管政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近幾年來先後在全國或部分地區開展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社會保險費用支付、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社會保險費徵繳情況、東北三省做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治理和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等多項監督檢查,還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一些聯合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促進了規範管理,維護了基金安全,取得了積極成效。

  社會保險基金關係國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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