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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問答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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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為什麼要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答:《社會保險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指導全國或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建設工作,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級規劃、市縣級規劃,由同級政府組織編制,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社會保險關係國計民生,是社會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險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就是將社會保險事業放在全國或某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中去安排和推進,調動更廣泛的資源來保證其發展,體現了高度重視、總體謀劃社會保險事業的國家意志。

  15.怎樣理解“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

  答:《社會保險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對這項法律規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1)籌集社會保險資金是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社會保險資金是社會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物質基礎,國家必須主導和籌集足夠的社會保險資金,以保證各項社會保險計劃付諸實施和實現預期的目標。《社會保險法》作出上述規定,強化了各級政府在籌集社會保險資金中的責任。

  (2)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渠道應當多元化。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利國利民,除各級政府依法承擔資金供給的責任外,按照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等要求,社會保險關係中的有關主體也必須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當前,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的渠道主要是用人單位繳費、參保個人繳費、各級政府財政補助以及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渠道,主要有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中央財政撥人彩票公益金、國有股減持或轉持劃入資金或股權資産、經國務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投資收益等。《社會保險法》對如何籌集各項社會保險的資金,在有關條款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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