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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重申禁送“紅包”:5000元以上將公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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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4月11日電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海關總署發佈2012年第19號公告。重申嚴禁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工作對象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贈送的“紅包”。送“紅包”金額折合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將公示。

  以下為全文:

  為進一步推動海關反腐倡廉建設,有效懲治和預防送收“紅包”行為,促進海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公正執法,海關總署就有關事項重申並公告如下:

  一、海關總署已制定《海關總署關於嚴禁送收“紅包”行為的規定》(詳見署察發〔2011〕505號),嚴禁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工作對象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贈送的“紅包”(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等)。海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收受“紅包”或者隱瞞、私分“紅包”,構成違紀的,將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海關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以及特定關係人,利用該工作人員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收受“紅包”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對該工作人員進行責任分析和責任追究。

  二、對查實的工作對象向海關單位或者個人送“紅包”行為,海關將致函通報給工作對象的有關上級主管部門、所在單位或者送“紅包”者個人,並退回所送“紅包”。經核實認定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海關單位或者個人所送的“紅包”以及無法退回的“紅包”,海關將根據規定上繳國庫。

  三、經核實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送“紅包”行為,海關將每半年一次在送“紅包”行為發生地海關業務現場、報關大廳等場所採取張貼或者滾動屏幕顯示等方式公佈有關情況:

  (一)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累計兩次以上送“紅包”的;

  (二)同一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送“紅包”金額折合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

  (三)同一單位或者個人一次同時或者同一場合向3名以上海關工作人員送“紅包”的;

  (四)送“紅包”行為係行賄性質的。

  公佈時間為每年6月上旬和11月上旬,每次公佈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公佈的內容包括送“紅包”單位全稱或者個人姓名、“紅包”金額、簡要經過和海關處理“紅包”的情況等。

  四、海關將把有關送收“紅包”情況納入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作為業務監控的參考依據。根據掌握的風險情況,海關將對發生送“紅包”行為工作對象的進出口活動和辦理海關手續情況,在一定時期內結合業務執法工作,實施重點監管和監控。

  《海關總署關於對送收“紅包”行為予以公佈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1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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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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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正當利益
  • 涉嫌犯罪
  • 2005年
  • 反腐倡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