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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在“借款”的名義下進行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2日 13: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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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一些新形式的權錢交易往往與民事經濟行為或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交織在一起。比如,收受車輛房産不辦理過戶手續,或以“借款”為由對賄賂行為進行掩蓋。這些以合法外衣掩飾的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使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十分模糊,對檢察機關準確適用法律提出了挑戰。

  記者今天披露的這起案件的兩筆犯罪事實,都被被告人馬軍冠以“借”的名義。據記者了解,自該案被提起公訴至法院作出判決,經歷了近一年的時間,案件經過了多次研討,檢察機關兩次啟動專家諮詢程序。

  2010年底,中國某礦業集團公司下屬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國産鋼材事業出口部原總經理馬軍,被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認定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兩筆受賄事實,一口咬定均為“借”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馬軍受中國某礦業集團公司指派,到下屬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擔任鋼材事業出口部總經理,主要負責國産鋼材的採購、銷售審批等工作,權限比較大。在這段時間,馬軍先後收受業務單位賄賂共計69.9萬餘元。

  馬軍所在的公司與河北省某物資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某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有業務往來,這兩家公司的總經理均為溫某。2005年8月,馬軍收受溫某給的賄賂款47萬元,用這筆錢為自己購買了一輛奧迪轎車。與此同時,馬軍將自有的一輛本田轎車交給溫某使用,但未辦理過戶手續。

  2006年6月,馬軍在本公司與江蘇一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經濟往來中,通過本公司業務員徐某(另案處理)收受江蘇這家公司總經理丁某給予的賄賂款90萬元,二人用這筆錢分別辦理了一張價值45萬元的高爾夫球俱樂部會員卡。

  案件牽涉到的兩筆事實並不複雜,但據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公訴處一處副處長胡志強介紹,馬軍為自己的行為提出了“借”的辯解,使案件的性質頗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