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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理與事實,哪個是執法依據的基礎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1: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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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捎帶陌生人,結果被當做非法營運處罰3萬元。”合肥67歲的退休職工李榮壽,一提起3年多前的這件事兒,就後悔不已。而運管處處罰的依據是:順路免費帶人“違反基本常理。”(4月10日《中國青年報》)

  我們不反對執法部門對非法營運個體及單位進行正常的處罰,但問題是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既然運管處認定老人是非法營運,就必須拿出老人非法營運的證據,但荒唐的是,運管處給出的解釋竟是:順路免費帶人“違反基本常理”。在運管處執法人員的眼裏,人是不會輕易做好事的,免費捎帶路人一定與錢有關。執法部門曝出如此可笑、視野如此狹窄的執法理念實在讓人唏噓,而這一扭曲的價值觀無疑成了權力濫用、腐敗滋生的溫床。

  更為吊詭的是,老人提起訴訟後,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支持了運管處荒誕的做法:“被告對蒐集到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本案被告雖無原告實際收取費用的證據,但並不影響被告對原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事實的定性。”

  非法營運指的是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和超越核定範圍進行經營。但是必須要區分清楚的是:如果沒有金錢交易行為或不能查證有金錢交易行為不能算非法營運。我們看到的是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不但沒有給出李榮壽與市民有金錢交易行為的證據,反而自己指出了此次處罰的漏洞,即“本案被告雖無原告實際收取費用的證據”。也就是從頭到尾,對李榮壽老人以“非法營運”進行處罰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在這一案例中,我們除了廓清事件的迷霧之外,還需要認清這一荒誕判罰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即普通人做好事都會被以“違背常理”依據進行懲罰,如此簡單粗暴的執法,還有誰敢去做好事?還有誰會去助人為樂?這種扭曲的價值觀如若得不到糾正,必然會對社會道德以及良好風氣造成巨大的破壞。一個民主、文明、法治社會的建立需要法規制度的支撐,也然離不開一個良好的道德氛圍,道德是基礎,法律是底線,二者相互補充,協調發展。但執法主體嚴格執法的前提必須是在掌握事實證據的基礎之上,絕不能以主觀意志替代客觀法律,執法主體一旦從自身意志和自身利益出發,忽視法律的權威,必將侵犯公眾的權益。

  作者:宋勇銳

熱詞:

  • 非法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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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法主體
  • 執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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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中國青年報
  • 執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