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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包租十年”卻變卦 法院判房産商賠償違約金5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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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10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開發商承諾售出商鋪一律包租十年,金先生買了四間商鋪。僅過了3年,開發商就不再按約支付租金。金先生告上法庭,近日長寧區法院對這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和聞房地産公司應賠償金先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2007年末,金先生買下中山西路某商務樓裏的四間店舖,開發商和聞房地産公司出具“包租承諾書”,承諾為買方尋找租客,約定的租金為買方凈得,租期十年,“若租賃期內租賃方發生任何違約情況,由我司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註明“本承諾書為預售合同補充條款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與此同時,金先生也向和聞房地産公司出具授權委託書,言明“委託期限內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低於約定最低租金的,由受託方補足。如高於最低租金的,歸受託人所有”。之後,雙方按約履行合同。

  金先生的四間店舖分在兩個樓層,一樓為便利店,二樓為餐廳。 2011年2月起,金先生未能按時收到租金。同年5月,和聞房地産公司致函金先生,稱自己受金先生委託出租店舖,但收到的租金低得可憐,為補足租金差額,自己已損失百餘萬元,因此決定解除委託關係。

  明明是包租十年,怎麼成了委託關係?同年7月,金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和聞房地産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經法院協調,雙方同意于當年10月31日解除合同,此前租金和聞公司按約給付;合同解除後,和聞公司與便利店的租賃合同由金先生繼續履行,租金差額由和聞公司予以補足。結清上述費用後,金先生撤回了起訴。

  今年1月,金先生再次起訴稱,提前解除合同的責任在和聞公司,他因此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和聞公司應賠償他86.7萬餘元。法院認為,金先生與和聞公司之間符合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不是委託合同法律關係。從2011年2月起,和聞公司沒有按時支付租金,其行為構成違約。和聞公司轉租中存在的虧損,是其包租時對市場預估偏差造成的,相應後果應自行承擔。雙方雖協商解除了租賃合同,但和聞公司的違約責任不能免除,遂判決如上。

  作者:周柏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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