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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商降價銷售樓盤,導致當初高價購買的業主拒付剩餘房款。開發商無奈下將業主告上法庭。14日,無錫南長區法院對這樣這樣一起房屋買賣糾紛進行了調結。對於購房者來説,面對風雲變幻的樓市,這風險只能自擔。
2011年6月,張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款為89萬餘元,雙方約定了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當天,張某首付27萬餘元房款。然而10多天后,該樓盤從10500元/平方米降到了8300元/平方米,房價猛然“縮水”16萬元。
在得知自己的房屋貶值後,氣憤的張某便不再支付剩餘購房款。置業公司便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張某支付剩餘購房款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在法官的多次調解下,雙方達成協定:張某支付剩餘購房款62萬元,而置業公司放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此間點評:商品房買賣合同自業主與開發商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一經生效,雙方就應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屋價格圍繞市場需求上下波動,是經濟規律的體現,開發商為促進樓盤銷量而降價銷售是其自主行為,只要開發商明碼標價、合法銷售,之後無論漲價還是降價都不是價格欺詐行為。業主在購買前應對各種風險進行綜合考慮,購買後就應遵循“收益自持,風險自擔”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