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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半月不到,樓盤就從單價一萬多跌到八千多。這讓剛剛購房的張先生氣憤不已,他決定既然房價這樣“縮水”,也不再交納購房餘款。開發商無奈之下,將6名違約的購房者告上了無錫南長區法院。
今年6月,張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款為89萬餘元。然而在合同簽訂的10多天后,該樓盤的房屋從10500元/平方米降到了8300元/平方米,房價猛然“縮水”了16萬元。
在得知自己的房屋貶值後,氣憤的張某便不再支付剩餘購房款,並要求與房産商解除購房合同。在多次交涉無果後,該置業公司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張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按合同約定支付剩餘購房款62萬元,並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7000余元。
張某只是其中一位購買該樓盤的業主,房産商的這種大幅度降價行為,已經引發了幾十戶已購業主的不滿,很多業主甚至去售樓處鬧過。張某表示,他願意支付8萬餘元的違約金,但要求解除合同,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承辦該案件的法官表示,樓盤降價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除非業主和開發商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在銷售後多長時間內價格下跌合同可以解除,否則業主主張退房或退款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另外,交易本身即具有風險性,業主在購買前應對各種風險進行綜合考慮,購買後就應遵循“收益自持,風險自擔”的原則。
陸芳芳 如山 路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