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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將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查驗留存制度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9日 1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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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鄭州9月29日電(記者劉金輝)記者從鄭州市房管局獲悉,為防止個別企業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因佔主導地位而出現“霸王合同”或有意回避出賣人責任的事情發生,從10月1日起,鄭州市將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查驗留存制度,提高商品房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更好保護購房人合法權益。

  商品房買賣合同留存制度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在報送商品房預售方案時,應將擬定內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約文本樣本提交房地産管理部門,房地産管理部門針對容易出現合同糾紛的條款,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簽約文本樣本進行認真查驗後留存。

  房地産企業提供的簽約文本經查驗留存後,房地産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應在售樓場所進行公示,供購房人查閱;房地産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在商品房銷售中,必須按照已公示的簽約文本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不得隨意刪減或更改簽約文本的條款及附件內容。

  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將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信息備案摘要通過鄭州市商品房合同聯機備案系統一併上傳;房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確認時,加強對《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及附件約定內容的查驗,對與留存簽約文本內容不符的,退回房地産開發企業。

  房地産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有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房地産主管部門將暫停其違規項目的網上簽約資格,並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予以公示、曝光。因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違規行為造成購房人經濟損失的,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應依法賠償。

  據介紹,針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容易産生糾紛的約定內容,房管部門重點查驗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涉及面積差異處理、房屋交付使用、前期物業服務、産權登記辦證、公攤情況、公共部位及設施的權屬使用等內容,避免在合同中出現違法違規的約定或回避出賣人責任增加購房人義務的現象。

  鄭州市房管局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與房地産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要注意查閱售樓現場公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的樣本,並可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或代理銷售機構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內容進行解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正式合同。如確需增加自行約定的內容,在明確約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要注意該約定是否與示範樣本中本條或相應條款的本意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