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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被問責 不得“評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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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葉能軍)到部門辦事,所辦事項卻被經辦人以各種理由退回“補充材料”,辦事人不得不三番五次來回跑,這或許是很多人都有過的遭遇。昨日,隨著《高明區企業服務首問責任制度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出臺,政府工作人員對企業所辦事項應當告知而未一次性明確告知,具體責任人及其所在部門都將被問責。

  根據該《細則》,首個接受企業諮詢或辦理事項申請的職能部門是為首問責任部門,對於包括企業年審、年檢、資質認證等在內的12大類企業申辦事項,首問責任部門的首問責任人必須做到全程跟蹤。具體而言,企業申辦事項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首問責任人必須主動幫助企業辦理,並且要做好受理、登記、答覆、辦結等辦理流程情況記錄;企業申辦事項屬多部門共同辦理的,首問責任部門須&&與其他責任單位協商解決,部門之間無法協調解決的事項,須移交區投資促進領導小組研究解決;企業申辦事項不屬於首問責任部門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須幫助聯絡職責部門進行轉辦處理,直至落實到具體責任人。

  高明區投資促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表示,如果首問責任人再以“不是職責範圍”等理由推諉、敷衍、拖延企業所辦事項,將受到問責;此外,首問責任人應當告知而未一次性明確告知企業辦事人員有關事項,也將被問責。據悉,問責的對象既包括首問責任部門的直接責任人和總負責人,還包括首問責任部門本身,一旦被問責,後者將被取消當年績效考評“先進單位”評選資格。

  作者:葉能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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