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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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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就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完善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

  《規定》充分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主要通過4個方面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

  首先,當事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其次,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後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三,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徵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這些機制的設置與執行,對於切實保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裁執分離”防止權力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規定》還明確了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這是從現實可行性出發,經有關國家機關反復協商後形成的共識,符合“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時,在個別例外情形下,人民法院認為自身有足夠能力實施時,也可以依照《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

  這種模式既有利於人民法院履行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職責,也有利於徵收補償活動的順利進行,更好地實現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公民權益的統一。

  吸收最新立法成果 有利於徵收補償穩妥進行

  司法解釋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司法解釋的主旨與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一脈相承,共同構成房屋徵收補償領域有中國特色的非訴強制執行制度。

  如行政強制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必備要件;將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公平補償”原則、行政強制法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的“程序正當”原則,規定為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重要依據,進一步明確了審查要件和標準,便於加強監督,有利於徵收補償工作穩妥進行。司法解釋還立足國情,在強制執行方式上借鑒吸收了許多國家所採取的由法院審查、由行政機關具體實施的做法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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