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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必須“裁執分離”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1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浙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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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4月9日電

  新華社記者 楊維漢

  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就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麼要出臺這部司法解釋?

  答:房屋徵收與補償是事關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事宜。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是人民法院主動服務大局、回應社會關切的需要;是人民法院有效解決現實工作難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實現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和改革執行方式、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的需要。

  問:司法解釋從程序到實體方面對人民法院辦理相關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足夠的保障?

  答:《規定》充分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主要通過4個方面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

  問:司法解釋為何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

  答:《規定》明確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

  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需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二是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

  問:司法解釋有沒有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經驗?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司法解釋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

  司法解釋還立足國情,在強制執行方式上借鑒吸收了許多國家所採取的由法院審查、由行政機關具體實施的做法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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