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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濤:房屋徵收補償案件應由上級法院裁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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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出臺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司法解釋,規範辦理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而確認了拆遷中的“司法執行”原則,改變了以往由政府甚至是開發商自行實施強拆引發激烈對抗的局面,此次司法解釋進一步重申和規範了“司法執行”原則。

  《規定》就徵收補償案件的管轄權問題作出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來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從而為人民法院排除地方干擾,公正審查案件提供了相應依據。但是,《規定》能否為基層法院完全排除地方政府的干擾,從而公正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案件,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仍然存有疑問。因為,地方法院的人財物均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他們很難作出有悖于地方行政機關利益的決定。

  很明顯,像徵地拆遷這樣的敏感案件,如果還是放在本地法院來執行,在目前的司法體制下,將帶來許多問題,要麼法院違背地方政府的決定,造成其他工作很難開展;要麼法院聽從地方政府,為地方政府野蠻強拆“背書”,損害民眾的合法利益,損害司法公信力,也引發無窮盡的“涉法上訪”,影響社會穩定。因此,筆者建議,對於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可以借鑒浙江省台州市中院的經驗,將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異地管轄,從而破解“民告官”的難題,也實行上提一級管轄或者異地管轄。

  具體操作可以制定如下規定,對於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地方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審查或者指定異地法院審查,作出是否同意執行的裁決;如果同意執行的,則交由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交由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如此,能確保排除地方政府對於此類案件的干擾,確保審查和執行依法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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