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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合同範本公佈 租賃一般不超過6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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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近日啟動了市籌公租房徐匯區馨寧公寓的首次選房。與此同時,公租房《合同示範文本》公佈,明確租約期限一般為2-6年,而且承租人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以杜絕可能出現的“群租”現象。

  據悉,根據《合同法》、《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等規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了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合同示範文本》,分為“單位試行版”和“個人試行版”,分別對應單位和個人簽約。

  租賃一般不超過6年

  公租房《合同示範文本》明確:租賃期限一般不低於2年,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仍需租賃的,應重新審核資格,符合條件的方可續租,租賃總年限一般不超過6年。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具備本市城鎮常住戶籍的,可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集體戶口;租賃期滿不再續租的,須按規定將戶籍遷出。

  租房時,承租人須支付保證金,具體為幾個月的租金,由雙方約定。租期屆滿時,如果承租人逾期不返還房屋的,須支付違約金;如果居住使用人逾期未將戶籍遷出公共集體戶口,也須支付違約金。

  對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應騰退住房而拒不騰退的,本市住房保障等有關部門將採取在適當範圍公告通報、納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5年內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時還會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或許是為了未雨綢繆地防止“群租”現象,公租房《合同示範文本》提出了公租房的條件與標準,明確要求: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出租宿舍類型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建設部發佈、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築設計規範》關於居室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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