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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錢給他人行賄賺利息 到期借款人不知去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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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對方借錢是為了行賄,仍然看在朋友面子上借款,最後借款討不回來向法院起訴,卻因為該借貸關係是非法的而得不到法律保護。原本想賺點利息的許某“竹籃打水一場空”。

  許某和吳某是朋友。2010年9月份,吳某先後三次來到許某家中借錢,他稱自己在福州開了一家大型的傢具城,現在因為手續辦不下來,需要向別人行賄。吳某稱自己的錢都投到傢具城裏了,想向許某借錢救急,並且開出了“三分利”的高額利息。

  許某原本不想借錢,但又對高額的利息眼紅,加之平時和吳某關係不錯,不借錢的話面子上過不去。於是,由2人共同的朋友俞某擔保,許某分3次借給吳某12萬元,約定10月初還款。眼見到了還款日期,吳某卻不知去向。

  無奈之下,今年初許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吳某償還借款12萬元及利息,被告俞某承擔連帶責任。

  日前,福清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以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的規定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因此,法院駁回了許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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