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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借款為何“打水漂”?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0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網-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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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黃麗娟 通訊員李義山)兩次借錢給人,卻重復使用了一張借條,這讓許先生啞巴吃黃連,第二次借出的20萬元打了“水漂”。

  兩次相似借款

  借條重復使用

  35歲的許先生是鄞州人。去年4月,朋友林某向許先生借錢。許先生通過銀行轉賬借給對方20萬元,對方寫了張借條,約定利息每天700元,借款期限20天。

  此後20天內,林某每天從銀行匯款給許先生10700元,直至還清債務。按照習慣,還清債務後,林某應當收回或者要求許先生銷毀借條,但他沒有這樣做。

  去年6月初,林某又找許先生借錢,還是一樣的金額,一樣的利息,一樣的期限。林某對許先生説:不用那麼麻煩再寫借條了,就用原來的那張好了。許先生心想反正借款內容幾乎一模一樣,還不如“廢物利用”,於是就同意林某的要求,並又將20萬元匯了過去。

  然而,這回林某還錢卻沒那麼準時了。許先生多次催討,林某卻置之不理。無奈之下,許先生將林某告上了海曙法院。

  轉賬憑證和借條

  一個都不能少

  許先生本以為借條和銀行轉賬憑證在手,這個官司自己穩贏,沒想到事情的發展卻出乎自己意料。

  法庭上,林某承認借過20萬元,不過那是4月份的事,錢在5月份就已還清,並提供了20次銀行轉賬記錄為證。至於6月份許先生的那次銀行轉賬,林某稱和自己沒關係,而是另外一個朋友向許先生借款,而當時該朋友手頭沒有合適的銀行卡,臨時借用了一下自己的卡。

  面對對方的答辯,許先生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他所提供的借條,落款時間是4月,已經沒有任何證據效力。而他手頭唯一的證據,只有6月份的那次銀行轉賬。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也就是説,許先生僅提供轉賬憑證,未能提供借條,而對方又不認賬,那麼許先生必須另外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法院也認為許先生無法以4月份的借條去證明6月份的借款事實,其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並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駁回了許先生的訴請。法官同時表示,若許先生找到新的證據,可以再次起訴。

熱詞:

  • 借款期限
  • 許先生
  • 廢物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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