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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主雇人討債,10萬元債款被私吞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2日 10: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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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陳瓊珂

  施菲菲借給唐興祖夫婦10萬元錢,因超過約定期限,施菲菲委託張健前去討債。經籌措,唐興祖夫婦還清了借款,並收回欠條。

  不料,討債人張健拿到錢後潛逃,唐興祖夫婦拿到的欠條是複印件。施菲菲也因此將唐興祖夫婦告上法庭,要求還錢。近日,市一中院駁回了施菲菲的訴請。

  去年1月12日,唐興祖向施菲菲借款1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施菲菲10萬元,于2010年2月12日歸還”。因唐興祖未能如期歸還,施菲菲又出具一份新欠條,將還款日延後到3月16日。不過,到了3月底,施菲菲還是未能收到唐興祖一分錢,於是她手持借條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當事人間的借貸關係已由施菲菲提供的借條所證實,且唐興祖已確認曾確向施菲菲借款10萬元,故施菲菲要求唐興祖歸還借款10萬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由於唐興祖未能證明這筆債務係個人債務,故法院判令唐興祖夫婦共同歸還施菲菲借款 10萬元,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唐興祖夫婦承擔。

  看似證據充分、法律關係簡單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卻另有隱情。拿到一審判決結果,唐興祖夫婦倍感憋悶:我們已經還了10萬元,為啥還要還10萬元?原來,施菲菲在欠條到期後,請了一名叫張健的男子代為討債。由於張健逼得急,唐興祖夫婦多方週轉籌到10萬元。不料,張健卻攜款潛逃,且交給他們的欠條居然是複印件。事後,施菲菲還報了警。因此,唐興祖夫婦提起上訴,要求市一中院撤銷原判,由施菲菲自己承擔損失。

  施菲菲卻言辭鑿鑿地向法庭表示,“我根本不認識張健,也從未委託他討債。當時我在點收還款時,唐興祖夫婦合力將錢款搶走,所以我當時還報了警,唐興祖夫婦至今仍未還款”。

  究竟誰在撒謊?二審期間,唐興祖手持一中院調查令到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新鎮派出所取得情況摘抄及公函各一份。派出所去年6月11日的相關記錄表明,“唐某還欠10萬元,歸還給了討債人張健,張健不肯歸還,故報搶劫”。至此,案件真相大白。

  市一中院審理認為,施菲菲的報警行為及相關述稱足以證明有“討債人”的存在及“討債人”搶走還款兩節事實。施菲菲既委託他人討債,討債人取得還款後逃逸,應由施菲菲承擔後果責任。據此,一中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結果,駁回施菲菲的訴請,一、二審案件受理費3450元,均由施菲菲負擔。(文中人物係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