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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不得實行有償冠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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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史萬森 內蒙古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近日批准了《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條例》。條例規定,地名命名不得實行有償冠名,新建地名標誌設施不得附設商業廣告,通行多年的地名商業化運作被依法終止;同時,對歷史悠久、具有紀念意義的地名要依法予以保護,不得更名。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孫建國在作説明時稱,地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地名管理工作,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性,保證地名命名的規範,保護歷史地名的延續,發揮地名在方便社會交流、服務經濟建設、弘揚先進文化、促進社會和諧建設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地名是一個地方的嚮導,是一個地區的文化符號,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地區的歷史、地理、文化、經濟特徵。呼和浩特是我國歷史文化名城,它是北方少數民族和漢族共同營建的一個城池,是蒙古族、滿族、回族等多民族的聚居地,地名涉及到漢語、蒙語、滿語和藏語等多種語言,民族歷史文化內涵十分豐富。

  1991年,呼和浩特市出臺了《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出現了不少新的問題:一是地理實體的範圍不斷延伸,出現了社區、經濟區域、大型建築物等;二是地名管理的內容不斷擴大,出現了地名規劃和地名有償冠名等內容;三是地名公共服務的標準不斷提高,實現了由傳統服務模式向現代信息化服務模式的轉變。

  孫建國説,實施細則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如對地名命名的規定不夠全面,地名通名使用沒有量化標準,致使有些地名名不副實、指位性差;標準地名的使用缺乏具體規範,致使擅自命名、更名和宣傳、使用非標準地名的現象屢見不鮮;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責任不夠明確,致使地名標誌設置、更換滯後,使地名標誌喪失了指位功能等。

  條例共八章三十六條。條例規定,市和旗縣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歷史地名普查和資料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在專家評審和廣泛徵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歷史地名保護名錄,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城市建設需要對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涉及的地理實體拆除或者遷移的,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事先告知當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非在用歷史地名目錄,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則優先採用。

  條例對公眾參與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權利也作了規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採納公眾意見作為地名行政主管部門的經常性工作,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群眾對地名標誌設立不規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答覆處理。對於已經受到周圍群眾認可、又不違背本條例規定原則的街路巷名稱一般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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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理實體
  • 歷史地名
  • 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
  • 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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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主管部門
  • 蒙語
  • 滿語
  • 監督權
  • 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