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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地名標誌最高罰款100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0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信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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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南昌訊 記者王歡報道:記者9日從江西省民政廳獲悉,《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

  據悉,該辦法所稱地名包括:山、河、湖、島、洲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省、設區的市、縣、縣級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街道辦事處等行政區域名稱;工業園區、保稅區、農區、林區、漁區、礦區等專業區名稱;城鎮街(路、巷)、住宅小區、居民樓以及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稱;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公園、公共廣場、文物古跡等遊覽地、紀念地名稱;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碼頭、鐵路、公路、橋梁、隧道、水庫、灌溉渠、堤壩、電站等專業設施名稱;具有地名意義的商貿大廈、賓館飯店、綜合性寫字樓等建築物名稱。

  同時,經批准的地名為標準地名,下列範圍內應當使用標準地名:涉外協定、文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告、文件;報刊、書籍、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絡;城鎮街(路、巷)標誌,住宅小區標誌,建築物標誌,樓、門號碼牌,景點指示標誌,交通導向標誌,公共交通站牌;商標、牌匾、廣告、合同、證件、印信;公開出版發行的地圖、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冊等地名密集出版物。

  違反該規定,塗改、玷污、遮擋、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地名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熱詞:

  • 江西省地名管理辦法
  • 住宅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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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風景名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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