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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規定廣播電視用方言播音須報批 違規將受處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8日 2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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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

  規範漢字以經過整理、簡化並由國家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字表為依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文化、信息産業、工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財力情況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工作。

  第六條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全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宣傳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規範與使用

  第七條使用漢字、標點符號、漢語拼音等,應當執行《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簡化字總表》、《標點符號用法》、《漢語拼音方案》、《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八條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應當使用普通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確實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

  國家機關的名稱牌、印章、公文、會標、電子屏幕、門戶網站等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教學、會議、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用語用字。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其網絡音視頻節目以普通話作為播音、節目主持、採訪的基本用語。

  使用方言播音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者省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批准。電視臺用方言播音時,應當在屏幕上顯示規範漢字。

  影視劇的語言應當以普通話為主,影視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第十二條漢語文出版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數字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印刷體報頭(名)、刊名、封面、內文等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漢語言音像製品用語應當使用普通話。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和出版、教學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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