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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願調解結案卻不願交訴訟費 詳解訴訟費咋交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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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聞網訊 福清市法院日前審結了一樁民事糾紛,被告願意調解結案卻認為自己沒有敗訴,不肯交相應的訴訟費,原被告代理人代交了這筆錢,案件才得以審結。為此,經辦法官借本報向市民詳解財産案件中各方應交多少訴訟費。

  2008年10月20日,林某英的丈夫林某明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向陳某借款12.3萬元,雙方約定月利息為1.5%,夫妻倆共同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同月31日,林某明再次向陳某借款18萬元,雙方約定月利息為1.5%,由林某明在借條上簽字確認。

  2010年3月,林某明去世。同年11月,林某英償還借款本息27.3萬元。

  2011年3月,陳某以本案借款係發生在林某英與林某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為由,將林某英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14.13萬元及利息。此後,他又經申請追加了林某英的子女為被告。

  經法庭多次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林某英償還原告陳某8.5萬元以了結糾紛。這筆款分兩期付清,調解協議簽訂之日先償還5萬元,餘款於今年3月31日前償還。

  這場借貸糾紛本應就此了結,但此時林某英突然反悔。她認為,敗訴一方才要交訴訟費。本案是調解結案的,自己沒有敗訴,因此不願意承擔案件受理費1670元。雖然法官和雙方代理人一再闡明有關規定,但林某英仍固執己見。最後,原被告代理人分別減免了當事人835元的代理費,為被告繳納訴訟費用。

  那麼,對於交納訴訟費我國是怎麼規定的呢?記者就此採訪了該案的經辦法官。據他介紹,根據我國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財産案件的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經法院調解達成協定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熱詞:

  • 被告
  • 林某英
  • 調解結案
  • 調解協議
  • 陳某
  • 案件受理費
  • 原告
  • 雙方當事人
  • 借條
  •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