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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1年度省屬、中央在鄂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0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湖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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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報訊 省屬、中央在鄂各用人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實施辦法》、《湖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省政府第334號令)和《省財政廳關於公佈2010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的通知》(鄂財綜發〔2011〕8號)文件精神,湖北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決定,于2012年4月1日起,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對省屬、中央在鄂各類用人單位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進行年度審核,望各用人單位做好各項準備,按時按要求完成好年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審對象

  省屬、中央在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年審時間

  2012年4月1日-7月31日

  三、審核辦法

  各用人單位接本通知後,認真填報《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表》,攜帶以下資料到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接受審核:

  1、《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單位在崗殘疾職工花名冊》;

  3、《2011年度勞動統計基層年報表》;

  4、已安排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代證)和複印件、基本社會保險憑證及用工合同;

  5、2011年末單位全體職工(含臨時性用工)花名冊;

  6、2011年第2、4季度全體職工工資發放單。

  逾期不送審或不按要求提供資料的,一律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凡未完成2010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的單位,此次一併予以年審。

  四、執行標準

  1、各單位應安排殘疾人數為:2011年度末在職職工總數乘以1.5%。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各單位新安排的殘疾人,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工傷證或其它傷殘證不能作為認定殘疾人的證件。

  3、2011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規定比例的,應按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算公式為: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總額=(單位2011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已安排殘疾人數)2011年度武漢市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五、注意事項

  1、省屬、中央在鄂用人單位殘疾人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工作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和省地稅直屬分局負責,其他任何單位不具備該職責,請各用人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2011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審徵繳工作。

  2、單位錄用的殘疾人,應是能夠上崗工作或經過培訓後能夠上崗工作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與被錄用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殘疾人的工資待遇不能低於武漢市在職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並由有關部門辦理錄用登記、合同登記、社會保險等有關手續。

  3、單位對殘疾人職工的辭退、開除、終止合同等處理,應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備案,以便計算安殘人數和計算殘保金之用。

  4、凡已領取工商法人執照的企業,或屬於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均應單獨填寫《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參加年審。

  5、年審地址:武昌區付家坡一路27號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公樓二樓。聯絡電話:027-87127627。

  湖北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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