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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監管中的科學與法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0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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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監管中的科學與法律

  馬想斌(西安 媒體人)

  近日,衛生部在其官方網站發函,擬撤銷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種食品添加劑。(4月8日《瀟湘晨報》)

  公眾希望“絕對安全”的食品,對於任何“可能有害”的東西都“假定”有害而反對。但是任何的食品成分,都不是“有害”“安全”那樣簡單的黑白分明。“絕對安全”是無法證明的任何食品都只是處在安全與有害的兩個極端之間的某個位置。科學的作用,在於找出那個位置;管理部門的作用,在於如實地把那個位置傳達給公眾。

  如果一種物質在通常的使用劑量下有明確的危害,那麼它就在“有害”的一端。在法律上,它就會被“禁用”。有的物質在一些研究中顯示“可能”有害,但是研究又不是那麼完善。如果它沒有足夠的好處,也就會被當作“有害”處理了。如果這種物質會帶來相當大的好處,會有一些消費者喜歡,那麼就會允許使用,但是強制要求註明它“可能有害健康”。這樣,對安全要求高的人可以避免,而看重它帶來的好處的人也可以得到滿足。這就像香煙可以銷售,但需要註明“吸煙有害健康”一樣。

  但實際上,絕大多數的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成分,都是在一定劑量下安全,高劑量下出現危害。還有一些食物成分,對一部分人有害,比如花生、牛奶、雞蛋等各種過敏源。對於這些情況,法律所作的就是,保證公眾知道他們所買的食物中含有這些成分。至於是否願意接受這些成分,就交給消費者自己選擇。

  法律與管理,都只能基於已知信息。科學研究與法律監管,都無法為人們提供“絕對安全”的食物。科學的價值,在於找出食物在“安全有害”坐標上的位置;法律的作用,則是保證消費者得到正確可靠的信息。

  怎樣才能吃得安心,吃得健康,更需依賴嚴密的管理制度設計、管理者準確清晰的向公眾傳達信息,以及嚴格的法律行為等共同的作用,如此社會才逐漸走出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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