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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出現問題 仲介是否要負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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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姐來電問:我準備購買一套二手房,但不了解購房程序,我想知道在仲介簽約,如果房子産權有問題,或者賣方是騙子,錢給騙走了,仲介是不是要負責?如果房子質量方面有問題呢?

  江西商海律師事務所崔瑩律師:仲介公司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交易信息,促成交易。仲介公司有義務對賣方的産權和身份情況進行核查,但這種核查只需要盡合理謹慎義務即可。比如交易前仲介公司應當到房管局核實房屋權屬人姓名,權利限制情況,並如實向買方披露。對於禁止交易的房屋,仲介公司不能提供居間服務。

  如果賣方所持的産權證、身份證件或授權公證書是偽造的,仲介公司就不一定有能力識別。這種情況就是王小姐所説的“賣方是騙子”。“賣方是騙子的情形”,只有到房管局遞件時才可能被發現。事實上,騙子在遞件之前就已經逃之夭夭了,而之前買賣雙方在仲介公司簽訂三方合同時,就已經開始交定金或首期款,所以這部分款項是有一定風險的。

  如果出現賣方騙走定金或首期款的情形,買方也不能要求仲介公司承擔責任。因為這是刑事案件,買方自己也不能識別賣方是否騙子,所以也不能對仲介公司提出這樣的要求。當然,如果房管局登記的交易房屋的産權人與賣方的身份情況完全不符,仲介公司還是要承擔責任的。

  至於房屋質量問題,應由買方自己去判斷,仲介公司不承擔這方面的責任。買方可以在合同中對房屋質量問題進行約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在選房、購房以及交房時有關於政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問題弄不明白,可致電0791─86849025或者登錄江南都市網房産頻道(house.jnds.com.cn)諮詢。本報房地産事業部記者將幫你請教專家、律師和專業人士為你解答。文/記者廖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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