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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個人信息不能只靠行業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4: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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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論

  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行政、司法之所以不夠給力,主要還是因為相關法律的欠缺。有必要對刑法相關罪名出臺司法解釋,或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來構建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屏障。

  近日,工信部直屬的中國軟體測評中心透露,他們聯合30多家單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已正式通過評審,正報批國家標準。指南提出“最少夠用原則”、個人信息用後應立即刪除等,但這個指南並非國家強制性標準。

  近年來,個人信息洩露已經成為困擾很多人的“大麻煩”。有關部門起草的“個人信息保護指南”,為很多人所期待。該指南彰顯了相關行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為企業提供了行為準則,對保護個人信息能起到一定作用。不過,若沒有相應強制懲罰措施,有效性如何還有待觀望。

  但行業內的指南,終究難以約束行業以外的主體。有效保護個人信息,還需要行政、司法給力,而這有賴於相關法律的出臺和完善。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有一些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早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就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兩項罪名,但對哪些信息屬於“公民個人信息”,什麼是“非法獲取”,何種情形構成“情節嚴重”等,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權威司法解釋的缺乏造成實踐中檢法機關、不同法官之間對此存在不同認識,必然造成自由裁量空間過大,進而導致定罪標準不統一、量刑結果不均衡。此外,這一罪行的犯罪主體有限,僅包括“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卻沒有囊括其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和單位。面對日益嚴重的個人信息洩露問題,有必要出臺新的司法解釋,進行具體化、可操作的界定。

  還有,僅靠刑罰也不足以保護公民的信息安全,因為只有那些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案件,才會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而在民事領域,同樣面臨法律缺失的問題。

  在民事領域,與公民個人信息相關的概念是保護個人隱私,但個人信息又不能完全等同於個人隱私。對於某些信息,如個人的身份證號、電話號碼等,可以被歸入個人信息的範疇,但是否屬於隱私卻存在爭議。

  再者,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通常來看,公民很難調查到信息洩露的源頭,而且即使掌握了足夠的證據,由於公民一般僅僅遭到了電話騷擾,沒有造成物質損害,侵權人通常只是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不會有賠償損失的問題,侵權的代價很小。而公民要通過起訴維權,卻要花費時間精力和訴訟費,訴訟成本過高。

  民眾期待著一部設計合理、富有層次感、可操作性強、保護措施到位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及早出臺,通過建立信息洩露源倒查機制、群眾舉報獎勵機制、企業保護客戶信息評級機制等制度;通過明確責任,鼓勵行業自律,增強行政機關監管措施,多部門協調聯動、分工配合;讓公民面臨信息洩露可以起訴並且能夠勝訴。由此,才能形成全社會參與遏制個人信息買賣和洩露的合力,使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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