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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傷人保險賠不賠? 交強險的經營模式待調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2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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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有待於調整交強險的經營模式

  醉駕出了車禍、傷了人,保險不賠,這是有車一族都知道的“常識”。然而,一部正在制定的司法解釋,有望推翻這個已經被人們默認多年的車險“常識”。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第17條明確: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同時,保險公司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這一條款立刻引發了廣泛關注,各方聲音莫衷一是。

  一些保險業內人士表示擔憂。一家大型財産保險公司法務部人士認為,徵求意見稿擴大了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將導致賠付成本的增加。“如果最終出臺的司法解釋就這麼寫,那守法的駕駛人將與違法駕駛人一起,為違法行為買單。”

  許多律師和學者則持肯定態度。“保險公司以醉駕為由拒賠交強險,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條款“。不能為了懲罰醉駕,而忽略對傷者的保護。”雲南昆明的律師張宏雷稱。

  中國保險法學會副會長、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陳欣説:“維護公共利益是保險最基本的原則。我覺得徵求意見稿這條寫得很好,體現了這個原則。”

  那麼,醉駕發生交通事故後,交強險到底該不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究竟是什麼造成了爭議?又應當如何解決爭議?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領域的專家和學者。

  認識分歧,導致同案不同判

  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保監會批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9條規定:無證駕駛、醉駕等情形下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僅需墊付傷者的搶救費用,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在醉駕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紛紛援引第9條,拒不賠償受害人。不過,這個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並導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0年7月,雲南個舊市民王洪醉酒駕車撞上過路行人樊某,致其死亡。半年後,個舊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洪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同時判令為肇事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11萬元,王洪賠償19萬多元。

  但保險公司不服,認為依照交強險條款不應承擔賠償,於是上訴至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二審法院採納了上訴理由,撤銷了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保險公司無需賠償。

  同樣是醉駕撞上行人,同樣是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同樣是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09年4月發生在北京通州永順北街的另一起醉駕案件卻有完全不同的結果。

  2011年3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宣判,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傷者董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共計近10萬元。

  研究過不少案例的陳欣告訴記者,各地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認識存在分歧,有的認定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受害者,有的則認為不應該賠償。“近幾年判決賠償的越來越多,這是個總趨勢。司法解釋應該儘快把這個問題明確下來,也便於統一裁判尺度。”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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