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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規定兩年找不著家流浪兒可落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4日 1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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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劉承 記者呂博雄)近日,哈爾濱市下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文件規定,對打拐解救出來的流浪未成年人、嬰幼兒和經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按戶籍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給這些特殊的孩子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主要是便於其就學、就業。”哈爾濱市兒童福利院院長蓋艷濱説。

  根據《意見》規定,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要一律採集生物檢材,檢驗後及時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比對,及時發現、解救失蹤被拐未成年人。

  對在打拐過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嬰幼兒,《意見》要求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撫育,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通過救助保護機構照料、社會福利機構供養、家庭寄養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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