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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換來半年刑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3日 11: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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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申東2011年10月以來,張某在某手機數碼廣場上班期間,與王某(另案處理)一起,多次非法銷售竊聽、竊照器材。在此期間,樊某從王某處購入上述器材後再售予他人。經舉報,張某等人被抓獲。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張某、樊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非法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二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據了解,這是寧夏法院系統首次對非法銷售間諜器材者處以刑事懲罰。

  -法官説法

  銷售專用竊聽器材觸犯刑法

  間諜專用器材是有關機關用來秘密偵查、聯絡的專用工具,一旦流入社會被不法分子利用,會給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帶來隱患,對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也會造成嚴重影響。興慶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唐玉萍説,非法生産、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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