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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民主管理新規明確所有企業都要實行民主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3日 0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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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等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日前聯合下發《企業民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據悉,這是26年來,我國首次以六部門共同頒布規章的形式全面規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並且打破了企業所有制界限,明確非公有制企業也應實行民主管理。

  《規定》共五章,五十條,對企業民主管理的指導思想、任務、責任主體等作出了規定,在重點規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同時,專章對“廠務公開制度”和“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作出規定,進一步豐富了我國企業民主管理的形式和內容。

  據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人介紹,198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以來,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職代會建制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全國25個省(區、市)也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這些都為制定專門的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奠定了堅實基礎。

  《規定》最大的突破在於明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的企業都要實行民主管理,消除了當下存在的非公有制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困擾。這意味著非公有制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制度,公司制企業設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有了強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更多企業職工將能夠規範有效地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據介紹,《規定》凸顯三大亮點──

  亮點一:對職工代表大會的定性和定位問題做了界定。《規定》第一章第三條即明確“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這表明職工代表大會不是取代企業管理機構的正常管理,其他民主管理方式也不能替代職工代表大會作為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亮點二:關照了不同性質、不同規模企業的實際情況。《規定》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公司制企業,縣級以下不具備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件的中小企業,集團企業建立職代會制度分別作出了規定, 增強了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亮點三:明確了農民工、勞務派遣工等同樣可成為職工代表。《規定》要求“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以及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這解決了一些企業農民工、勞務派遣工等所謂“非正式職工”不能成為職工代表的問題,有效地保障了普通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的合法權益。

  “職工代表大會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全國廠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人表示,《規定》完善了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程序和規則,特別是要求企業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無效。

  針對一些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表決不規範的問題,《規定》還要求職工代表大會“對重要事項的表決,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分項表決”,保證職工代表真實表達意願和利益訴求。 (記者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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