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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為村民罷免理由設限,值得商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1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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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誰、罷免誰,只要是選民真實意願的結果,法律能做的只是確保選民的意願得以實現,而不對選民意願進行是非審查。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昨日審議的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對於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的罷免村委會成員的要求,村委會應當對罷免理由和聯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規定,罷免未獲通過,屆期內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的,村委會可以不再核查處理,但應當説明理由。應該説,這些規定值得商榷。

  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村委會組織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村委會組織法,對於罷免的規定只有一個條文,“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説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草案規定“屆期內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的,村委會可以不再核查處理,但應當説明理由”。這可能會給村民自治帶來不利影響,限制了村民罷免權的行使。

  選舉作為一種實現民主的形式,選舉誰、罷免誰,只要是選民真實意願的結果,即便僅僅是基於不信任甚至是不喜歡而要求罷免,亦符合選舉的要義,法律能做的只是確保選民的意願得以實現,而不對選民意願進行是非審查。

  法律對村委會的定位是村民自治組織,村委會成員的去留屬於村民意願選擇問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罷免條件,罷免即應啟動,立法不宜對此進行限制。

  另外,村委會對罷免理由和聯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這點也值得商榷。村民對村委會成員不滿意,卻讓被罷免者參與審查罷免理由,還要支持村民的罷免,在實踐中恐怕難以實現。

  罷免是村民對村委會最有力的監督,地方立法不宜再增加或提高門檻。這與村民自治這一立法精神之間的衝突不應忽視。(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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