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省人大修訂代表建議辦理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湖北日報訊 (記者李保林、通訊員周麗)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明明能很快解決卻議而不決,或是答覆“正在解決”卻不見下文,又或承諾“逐步解決”卻不了了之。這既影響代表提建議的積極性,更削弱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治功能。

  29日,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新修訂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對此就省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工作作出了專門規定。

  為強化承辦單位對辦理工作的責任,該《規定》明確:“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負責地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對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進行考核。”

  針對現實中,代表明明不滿意辦理結果,卻又抹不開情面,或是經不起承辦單位反復“做工作”,只能“被滿意”的情況,該《規定》明確:“代表對承辦單位的辦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後交承辦單位組織重新辦理,並在三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屬於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辦理的,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交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落實重新辦理。”

  “這有利於改變代表建議辦理‘文來文往’的狀況,推動代表對建議辦理結果由‘答覆滿意’向‘落實滿意’轉變。”省人大常委會代表選舉人事任免工委主任程傳忠説。

熱詞:

  • 規定
  • 代表建議
  • 省人大常委會
  • 承辦單位
  • 工作機構
  •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 政治功能
  • 法定職責
  • 選舉
  • 十一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