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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離任擬引入經濟審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01: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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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首席記者 姜葳)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昨天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修訂草案)》。草案規定,村官任期和離任時都要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村官在崗離任

  經濟審計把關

  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村委會組織法》進行了修訂,本市隨之對其下位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進行修改完善,從現有的20條擴充為33條。

  對於村委會財務收支情況,現有條文只規定在“換屆選舉前”進行審查或審計,並向村民公佈結果。修訂草案則規定“村委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都應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向村民公佈。

  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是對農村幹部進行監督的一個重要環節,有利於強化村級財務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因此,在此款後增加“其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委會選舉之前公佈”的內容。

  公益資金使用

  村民集體決定

  關於“村民代表會議”,現有條文只規定“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産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修訂草案則具體明確“一百戶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設立村民代表會議。

  根據本市實際,修訂草案還增加了“村財務開支的工作人員及報酬標準”和“村公益事業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方案”兩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也可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村級民主管理

  制度靠法固化

  此次修訂草案把本市近年來村民自治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村級民主管理制度予以法律固化,比如村委會會議制度、村級財務管理、村委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管理制度等。草案規定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認為需由村委會研究決定的事項,可以向村委會提出;村委會不予採納的應説明理由;村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村財務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採取會計委託代理等財務管理方式;村委會印章應建立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並納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規民約;村委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

  在民主監督方面,目前全市各村均已建立了村務監督委員會,修訂草案除了規定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之外,還增加了履行依法公佈村委會成員職務的自行終止、監督村委會成員的罷免兩項職責。

  針對本市城市化進程加快的現狀,修訂草案還增加了村委會推動農村社區建設的職責,規定村委會應該組織開展公益服務和便民利民服務,鼓勵和引導村民建立服務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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