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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也賠回歸交強險初衷 公益性質得以重申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2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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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第十七條明確規定,駕駛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法條盲點解釋存疑

  “醉駕撞人保險也要賠”的消息一齣,引起社會各方的關注與討論。事實上,駕駛人醉酒駕車後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這一問題長期存在爭議。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2條規定:駕駛人醉酒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産損失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目前全國各保險公司通行的“醉酒駕車肇事,交強險一律不賠”的交強險合同條款的依據。

  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並未提出特殊情況免賠。

  由於上述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衝突,造成了保險公司在實際賠付案例中存在雙重標準。

  另外,《條例》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也存在“偷梁換柱”的問題。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目前全國各保險公司使用的《條款》第9條規定:駕駛人在醉駕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這一條款是對其上位法《條例》的刻意篡改和扭曲。”長期關注該問題的雲南律師張宏雷認為,“《條例》僅提出交強險對醉駕車禍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不擔責,而沒有説什麼情況下要擔責,這就留下了被曲解的空間。”而我國法律要求交強險對於醉酒駕駛肇事以“賠人不賠物”為原則,但《條款》中,被偷梁換柱成了“醉駕一律不賠”。

  正是由於對於該問題的不同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對於同一類案件有兩種截然不同判罰結果的情況:若以《條例》為依據判定的,則判保險公司必須賠償;而以《條款》為依據的,則判保險公司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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