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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公款為殺人者買單?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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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天涯社區等網站22日出現《江蘇省溧陽開發區副主任百萬公款封口費為殺人兇手輕判》一帖迅速受到關注並被多家網站轉貼。記者就此採訪了溧陽開發區以及負責此案的常州市中院核實網帖反映的情況。

  記者了解到,3月22日的網帖中稱,周某非法承包溧陽開發區工程,2011年9月,周某在工地與人發生衝突,卻把上前勸解的黃某毆打致死。常州市中院因周某向被害人家屬賠償了92.8萬元,一審輕判周某有期徒刑12年。然而,開發區獨資國企崑崙公司轉出92萬餘元,支付給被害人家屬,這造成公款流失。

  溧陽開發區相關負責人表示,關於網帖中所説的工程發包問題,“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發【2004】48號文規定,100萬元以下工程可不經公開招標。該工程為中小企業園區道路環境整治,估價約為37萬元,規模較小,經議標發包給工程所在地方正公司,周某為方正公司派駐此工程的項目負責人”。

  關於網帖所説“動用公款封口”問題。溧陽開發區表示,周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後,死者家屬要求民事賠償,但周某案發後已被刑拘。2011年9月15日,開發區管委會介入進行協調。方正公司因資金週轉困難,請求協調資金,基於維護社會穩定及安撫死者家屬等方面的考慮,經研究後崑崙城建公司同意借款(含工程款)給方正公司,專款用於死者的賠償。9月21日,死者家屬收到賠償款。

  負責此案的常州中院表示,一審判周某有期徒刑12年並非輕判,經查明,該案件中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一拳,致使被害人倒地後腦撞到水泥地上,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該案不是故意殺人案,是故意傷害案,從案由上説量刑是有區別的。法律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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