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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擬規定醉駕傷人保險公司要賠償 濟南早有先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2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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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近日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意見稿擬規定醉駕傷人後保險公司要賠償。日前,記者採訪獲悉,濟南早就有過這樣的案例。 

  事情還得從2007年説起,當年7月4日16時,濟南市民任某酒後駕駛旅行型小客車沿槐蔭區經十路由西向東行至兒童醫院門口時,遇到趙女士由北向南橫過道路,小客車與趙女士相撞,造成小客車損壞,趙女士受傷。交警部門認定,任某酒後駕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女士橫過道路時未確認安全,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發後,趙女士主張索賠將任某連同保險公司訴至槐蔭區法院。 

  濟南市槐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過錯賠償責任較為適宜。同時法院認為,機動車交強險實施後,除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具體規定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任某及其駕駛的公車所屬單位賠償趙女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共5萬餘元。保險公司在醫療費8000元、傷殘賠償金50000元的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但濟南中院經審理維持了一審判決。 

  承辦此案的槐蔭區法院法官丁哲表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包含了更深層的意義,其立法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被保險人購買強制責任保險的目的,決定了保險公司在醉灑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後,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並賠償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費用和醫療費用,才能夠使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彰顯以人為本的法制理念。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不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還應當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目的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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