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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工被鏟車撞斷中指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2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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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楊克元)汪先生在莘莊龍之夢購物廣場裝修時被鏟車撞傷致中指骨折。日前,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分包人中國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賠償近3萬元,總承包人上海市第一建築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碧峰房地産公司不承擔責任。

  2010年8月,龍之夢廣場商場公共區域裝飾工程上述的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通過合同載明,因施工造成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産損失,由分包人裝飾公司承擔。來自安徽省蕪湖市的汪先生經人介紹,來到龍之夢地下二層的上海星密碼美發沙龍處做室內裝修。2010年12月3日,在搬運腳手架過程中,手部受傷。派出所出具公安接警詳細警情載明,主要情節“鏟車撞傷人,手部受傷”等。經鑒定,汪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左中指中節骨折,現左中指活動受限,雙手喪失功能未達5%。

  由於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成,汪先生將上述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裝飾公司賠償醫療費等共計3萬餘元,建築公司和碧峰公司對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訴訟中,汪先生將訴訟主體變更為建築公司。

  裝飾公司辯稱,公司雖在龍之夢地下二層進行公共部位裝修,但並沒有鏟車,也沒有租用他人鏟車。建築公司辯稱,汪先生變更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當時,汪先生是在為小業主做內部裝修,如果確實在施工的話,建築責任也已轉移。碧峰公司辯稱,其只負責規劃設計,工地主要由總包方負責。

  法院認為,公安接警詳細警情單與協議書等已能形成證據鎖鏈相互印證,證明汪先生確係在龍之夢工地因第三人駕駛的鏟車受到傷害。對於“不使用鏟車”、“事發時責任已轉移給小業主”的辯稱,因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對該辯解意見不予採信,並據此推定鏟車係為裝飾公司施工所用。事發後建築公司派員出面與汪先生簽署《協議書》,確認由裝飾公司對汪先生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築公司作為總承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産承擔連帶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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