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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依據法院的生效判決,賠給被保險人相應的賠償金。不久後,被保險人又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受害人的後續治療費。保險公司認為其已經理賠結案並且得到對方的認可,不肯再掏錢。雙方對簿公堂。近日,福州市中院終審判令保險公司仍應賠償受害人的後續治療費。
貨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賠了錢
2005年,林先生雇傭黃甲駕駛貨車。黃甲開車撞到駕駛二輪摩托車的黃乙,黃乙的右下肢功能喪失6%。黃乙就這起事故的賠償問題,將黃甲和林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確認黃乙應得的各項賠償金額為4萬多元,後續治療費待繼續治療後另行主張權利。隨後,林先生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給付賠償款4萬多元,並對該事故理賠作出了結案報告。
受害人再討治療費保險公司不願賠
2009年,黃乙就後續治療費再次起訴黃甲和林先生。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林先生賠付給黃乙2.4萬元。
2010年,林先生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付2.4萬元後續治療費的義務。保險公司認為其已全部履行了賠償責任,拒絕理賠。雙方就此對簿公堂。
保險公司拿出當時林先生領取保險賠償款時填寫的《機動車保險核賠清單(人員傷亡費用審核明細單)》,辯稱:林先生在該表格中“依法可賠償的項目”一欄“後續治療費”一項中打了“√”,可見雙方當時已經就全部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林先生無權再要求賠償。
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後續治療費
市中院終審認為,林先生雖然在保險理賠表格中“後續治療費”一項中打了“√”,但他當時的意思表示應是不包含後續治療費。而且,《機動車保險核賠清單(人員傷亡費用審核明細單)》最下方的林先生簽名的筆跡和《機動車上保險賠款收據》《授權委託書》上林先生的筆跡明顯不一致,不是同一人所簽。在案外人黃乙的後續治療尚未終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主張林先生在《機動車保險核賠清單(人員傷亡費用審核明細單)》上簽字並領回賠償款,就確認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已經終結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險公司應對林先生支付的後續治療等費用予以賠償。
據此,該院在扣除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公司免賠率後,判令保險公司付給林先生9651.83元及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