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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訂較量10年:禁止逼供條款曾遭警方抵制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2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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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迎來它制定以來的第二次修正。修正案草案共110條,對刑訴法半數以上的條文進行了修改,是實實在在的一次“大修”。自2003年全國人大第二次啟動修改計劃,距今已整整十年,十年之辯,十年之爭,甚或擱置,修法之難可想而知。

  刑訴法素有“小憲法”之稱,它跟每位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産權利息息相關,是與公民憲法基本權利關係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保障人權”被寫入刑訴法,“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成為此次大修的精神主旨。

  自1979年制定以來,我國的刑訴法只在1996年做過一次修改。而在首次修改的七八年後,民間就一直呼籲再次修改刑訴法。因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法治與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刑訴法在實踐中也面臨一些新的問題。

  近年來,呼聲更加強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趙作海案、躲貓貓案,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的一系列案件,不僅凸顯司法理念的滯後,更反映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但刑訴法的重要性要求的“長期論證”和“小憲法”大修的緊迫性卻很難兼顧。在保障人權、刑訊逼供、公民沉默權、管轄範圍等諸多方面,立法部門、學者、律師、實務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爭執不休。修法難──它不僅是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權衡,也是權力與權力的博弈。

  立法者和執法者的十年較量

  這次“意義重大”的修法,經歷的時間是漫長的。從2003年被納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規劃以來,刑訴法的第二次修改經歷了整整10年。這是一次頗具代表性的“開門立法”的實踐。立法部門不下十次召開研討會,廣泛徵求學者、律師、實務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意見,並最終採納了一部分意見。

  這一次,由民間提交的修法建議稿一共四本,其中三本由學者完成,一本由律師完成。這也是我國律師首度以這種方式參與修法活動。

  在《中國經濟週刊》採訪過程中,四位學者代表和律師代表還原了歷次修法討論的過程。這當中,有面紅耳赤的爭吵,有消極的回避,有高層的調停,還有權衡利弊的妥協。

  “分歧點很多。但分歧是很正常的,各個部門的需求、利益差別很大,任何一個國家立法都會存在這個問題。畢竟各方面的利益、關切都提出來了,爭論、吵架本身就是好事。”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田文昌對《中國經濟週刊》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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