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律師會見依舊難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是根治藥方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19: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司法部網站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2009年6月1日,修訂後的律師法實施一週年。而在這一天,由本報、法制網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共同舉行的“律師會見狀況網上調查”活動結束。
  從5月14日起至5月31日,共有1610人參與律師會見狀況網上調查,其中律師1080人,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187人,其他行業343人。據統計分析,共有1182人(佔73.4%)認為新律師法實施後,律師會見難與頒布之前一樣,沒有任何改觀;299人(佔18.6%)表示對律師會見難是否改觀“説不清楚”;只有129人(佔8%)認為律師會見已經完全按照新律師法確定的原則操作。
  “上述數據表明,在新律師法實施的一年時間裏,各地相關部門採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實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劉計劃今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就全國範圍來看,律師會見權的實現並不均衡,大部分地區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仍持消極態度,律師會見仍普遍存在障礙。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也持同樣看法。“新律師法通過並非只是空氣的震動。”他認為,新律師法實施以來,各地在落實律師會見規定上已經有了一些舉措,有些地方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改進是以不平衡的形式進行的。

調查一:難在哪?看守所不接待為主要表現形式

  在具體辦案過程中,律師會見難到底“難”在哪?
  網上調查顯示,共有569人(佔35.3%)把票投給了“看守所不接待直接去會見的律師”選項;有496人(佔30.8%)認為律師會見難主要是“看守所説沒有承辦機關的批准無法安排,承辦人説不用批准可以直接會見,雙方相互推諉”;選擇“承辦人稱領導不在無法簽字,所以不能安排會見”選項的為449人(佔27.9%)。
  “律師會見是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實踐中律師會見難是有根源的。”劉計劃説,律師會見權的確立是對我國偵查體制乃至刑事訴訟模式的重大突破,來自於律師的參與及其外部監督使得偵查階段由偵查機關壟斷控制的局面得以改變。這對於原有的糾問式偵查模式以及偵查機關的工作方式是一個強烈衝擊,很容易遭到偵查機關的抵制。因此,律師在會見的過程中吃到這樣那樣的“閉門羹”也就不足為奇了。

調查二:為何難?律師法與刑訴法“打架”成主因

  通過調查,不難發現新律師法頒布實施一年來,律師會見依舊難的癥結所在。調查顯示,有640人(佔39.8%)認為律師會見難沒有改觀主要原因是相關法律沒有配套,新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不一致。
  王敏遠分析認為,立法機關通過修改律師法明確律師會見的規定,實際執行中卻出現了各有關部門對此的看法不一致,有的認為刑事訴訟法沒改之前,新律師法和現有刑訴法規定存在的衝突應按刑訴法規定實施,對此問題立法的及時跟進是很有必要的。但從目前來看,尚未有此立法動作。
  此外,王敏遠表示,一部法律發揮效果並不需要另一部法律來配套支持,拿別的法律沒有配套來分析實施中的困難是站不住腳的,也是沒有必要的。
  相關職權機關對新律師法的認識了解程度也是造成律師會見難的原因之一。調查顯示,共有566人(佔35.2%)認為相關執行機關落實新律師法規定不到位是律師會見難的主要原因。
  “現實中,造成會見難的原因有一個是不少職權機關堅持認為應以紅頭文件規定為準,這是值得反思的,具體的職權部門的觀念必須要有改變。”王敏遠指出,新律師法實施一年,在實踐中有沒有得到貫徹,實施效果如何,有哪些經驗值得借鑒,又有哪些教訓值得反思這都需要總結。對做得好的經驗要進行積極推廣,此外,從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層面要明確表明貫徹律師法的態度和立場。

調查三:如何破解?除“痼疾”必須多管齊下

  律師會見難這一多年形成的“痼疾”,如何破解?
  網上調查顯示,共有556人(佔34.5%)認為應該儘快修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使之與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一致;475人(佔29.5%)認為應出臺落實律師法與刑訴法相銜接的相關規定、實施細則;445人(佔27.6%)表示不是立法問題而是司法問題,應規範執法,貫徹現行法律;541人(佔33.6%)認為應建立健全監督、投訴、懲罰、救濟機制;更多的人表示應該多管齊下,620人(佔38.5%)認為上述幾項應該同時進行。
  “解決目前存在的律師會見難問題,最重要的是需要提高認識。”劉計劃表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提高認識,自覺維護法制,切實貫徹新律師法。新律師法的有關規定,是立法機關對律師會見制度的修正,必須得到執行。毫無疑問,面對新律師法,偵查機關並沒有作好充分準備,所以在尋找各種理由加以抵制。全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積極面對立法變化,執行新律師法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可討價還價的法定義務。
  王敏遠則認為,從現實的角度來看,新律師法解決會見難實施中遇到的難題真正解決可能是漸進的過程。為此,王敏遠提出,可以先制定律師拿“三證”直接會見的案件類別,條件成熟時再擴大案件類別範圍。其次,針對不同類別案件,明確律師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談的內容。最後,一定程度應允許各地在解決律師會見難上發展的不均衡,搞一刀切反而起反作用。有的地方基礎比較好的可以再向前走一些。
  “從長遠來看,根本解決律師會見難的問題,需要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劉計劃舉例説,比如應將看守所從公安機關剝離出來,使其獨立於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及其偵查職能,廢除看守所原有的深挖余罪等異化的功能,還原看守所通過羈押保障審判進行的應有功能。再如,應進行羈押體制的改革。逮捕應實行司法審查,即由法院決定逮捕,檢察機關只能是逮捕的申請者,同時必須縮短逮捕前拘留的期限。如此,就可以降低羈押率,極大地減少會見難問題。

專家觀點:修改刑訴法完善相關程序

  “所謂新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存在衝突的問題自身就是一個偽命題。”劉計劃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新律師法其法律效力是毫無疑問的,立法機關的權威不容褻瀆、懷疑,對此必須予以明確。新律師法是貫徹法治、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規定的最新立法成果,凡刑事訴訟法中與之不符的規定,均意味著自動失去法律效力。
  劉計劃坦言,新律師法第33條關於律師會見權的規定,仍是原則性的規定,之所以沒有被嚴格執行,有規定不夠明確具體、可操作性不足等自身原因。為此,應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改予以吸收並進一步完善相關程序,規範與保障律師會見,才能逐步消除律師會見難的問題。
  本網北京6月2日訊

  結束語

  今天,本版推出的“關注律師會見”系列報道的結束篇與大家見面了。在系列報道中,記者圍繞“律師會見”這一主題,採訪了最高檢有關權威人士,還有公安機關的執法人員和多位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的一線律師,他們的真知灼見帶給了讀者權威、直觀和全面的感受,也引起很多讀者的共鳴。
  “關注律師會見”系列報道目錄:
  5月25日
  《律師會見難開始艱難“破冰”》
  5月26日
  《最高檢: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5月27日
  《律師會見期待出臺操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