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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得”到“禁止”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2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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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個“禁止”護湖

  “條例草案總體來説,是一部限制性法規。體現了突出重點,解決當前湖泊保護中主要問題的原則。”省人大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張衛東介紹説,當前,我省湖泊保護面臨的問題錯綜複雜,一部法規雖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要有重點地解決突出問題。

  我省當前湖泊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集中在填湖造地、湖泊污染等方面。制訂的法規,要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些問題。

  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沒有分章,只有31條,條款不多,但“禁止”二字就出現了6次。分別是禁止填湖造地、禁止圍湖造田、禁止超標準排放、禁止違法建築、禁止過量投肥養殖、禁止掠奪性開發。“我們在以往的立法實踐中,用得比較多的是‘不得’二字,這部簡短的法規中6次使用‘禁止’,這是比較少見的。”張衛東説,其目的就是要通過法律的硬手段、系列強制性措施,達到“五保”的目的:保面積、保生態、保功能、保景觀、保可持續利用。

  政府是第一責任人

  湖泊保護條例歷時多年遲遲難以出臺,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管理體制複雜。目前,我省湖泊管理體制還是多頭管理,如梁子湖由水産部門主管、洪湖由林業部門主管等。“九龍治水”的結果便是,容易站在部門利益利用湖泊,缺少統籌協調。

  張衛東説,條例草案對此有專門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行政區域內的湖泊保護工作負總責。”這就要求政府“一把手”是湖泊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條例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湖泊保護工作。環保、建設、農(漁)業、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湖泊保護工作。“這樣的規定,符合上位法要求,《水法》、《防洪法》等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湖泊保護工作。”張衛東説,“這也符合我省實際情況。湖泊雖然有養殖、生物多樣性等功能,但最主要的、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功能還是調洪蓄水。”

  保護優先與合理開發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湖泊保護應當遵循的原則,即“統籌兼顧、科學規劃、分類指導、保護優先、合理開發、協調發展”。“只保護不開發,沒有現實意義;只開發不保護,不可持續。”張衛東説,條例草案關於“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的規定,符合我省湖泊保護的實際。我省是全國淡水産品大省,産銷居全國前列。這其中就有對湖泊合理開發利用的因素。但若放任對湖泊的過度開發,這一優勢必將無法持續。

  同時,條例草案把對湖泊保護的規劃上升到法律地位。明確規劃的內容包括湖泊保護範圍、湖泊水功能區劃、水質保護目標、養殖控制目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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