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國外借立法治理垃圾短信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18: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企業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有人戲言:垃圾短信可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其生命力也像老鼠一樣頑強百姓怨聲載道、媒體不斷曝光、無數人出謀劃策、眾多高深專利和論文誕生、廠家提供N多解決方案,都無法對其有效“截殺”,只能眼見其“越打越多”。

  其他國家和地區是如何處置這塊“雞肋”的呢?縱觀一下,基本上大同小異。那就是,通過立法,將運營商的義務和責任明確化,將個人信息披露和信息接收過程由被動變為主動,對垃圾短信由喊殺陣陣的圍堵變成因勢利導的疏通。

  美國:2003年6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正式開通“全美不接受電話推銷名單”。緊接著在2003年12月,美國聯邦政府通過首部全國性反垃圾郵件法案。該法案規定,電話和手機用戶可以通過熱線或政府網站,將自己的電話號碼免費列入“全美不接受電話推銷名單”中,之後即可合法避免垃圾廣告信息的騷擾。

  德國:國會在2003年通過了《聯邦反垃圾郵件法案》,該法案規定,向用戶推銷商品和服務的廣告短信必須要徵得手機用戶的書面同意,而且每天21時至次日8時發送的廣告需要再次徵得用戶同意。德國對於濫發垃圾短信者,會處以最高5萬歐元(約合人民幣55萬元)的罰款。

  日本:早在2000年,日本政府就制定和頒布了《關於特別商務交易的法律》、《特定電子郵件法》兩個重要法規。日本法律規定,手機用戶有權拒絕接收不需要的短信,而一旦這些短信遭到用戶拒絕,則禁止再次發送,否則將以妨礙電子郵件通信罪論處。

  香港:將垃圾短信稱之為非應邀電子訊息。先後制訂了《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根據這些規章制度,公眾應該:(1)如不想再收到發送人發出的商業電子訊息,應向發送人發出取消接收要求;(2)如不想接收所有發送人的商業電子訊息(已獲得你同意而發送的訊息除外),應在拒收訊息登記冊加入你的傳真和電話號碼;(3)如發送人不遵照你的取消接收要求或拒收訊息登記冊,應向電訊管理局舉報違反個案。訊息發送商應該:(1)在訊息內提供準確的發送人數據;(2)以清楚顯明的方式提供有效的取消接收選項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3)尊重收訊人的取消接收要求。不應該:(1)向列于拒收訊息登記冊的任何電話、傳真號碼發送訊息,除非取得有關電話、傳真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2)使用具有誤導性的電郵訊息標題;(3)當由傳真、電話號碼發送訊息時,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

  縱觀這些規定,可以發現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這些國家和地區將處置垃圾短信的主動權交到了手機用戶手裏,如果接收人對垃圾短信一概拒之,並將手機號報給國家備案;如果接收人並非一概拒之,發送人每次發佈信息前必須先徵求客戶同意,否則視為違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手機用戶也從旁觀者的位置被拉入到利益鏈條中,成了利益受惠者。比如美國,手機用戶接到商業短信後會被扣除相應的諮詢費用。或許因為上了利益的賊船,底氣不足,這些地方針對垃圾短信的怨氣的確不算多。

  這些國家和地區在立法保護手機客戶隱私權的同時,對垃圾短信採取了一種客觀而務實的態度,不少專家認為這不失為一種上策。中國打假垃圾短信N多年了,為什麼電信立法還是無法走進人們的生活呢?

熱詞:

  • 垃圾短信
  • 垃圾廣告
  • 手機用戶
  • 立法保護
  • 雞肋
  • 特定電子郵件法
  •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 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
  • 聯邦反垃圾郵件法案
  • 關於特別商務交易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