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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沒有義務獎勵警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8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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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公安部和人保公司聯合下發的一紙《通知》中,關於“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後,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費用”的規定,一直延續至今。今年2月,河南安陽的王先生車輛被盜,警方偵破盜車案要收“獎勵”三萬八(3月24日《工人日報》)。

  公安機關肩負著保護人民、打擊犯罪的神聖職責,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不受損失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和義務,群眾丟失了財物,有權利向警方報案和督促警方破案,警方偵破案件為群眾挽回了經濟損失,依照程序無償歸還報案人,這也是國家法律規定,同時也體現出人民警察為人民的根本原則,報道中警方以公安部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下發《關於加強被盜搶保險機動車輛追查歸還工作的補充通知》要求獎勵為由,向丟失車輛的公民“索要獎勵”,筆者以為此舉十分不妥。

  先不論公安部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下發的這份《通知》是否有法可依,單就向公民個人索要獎勵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願意從車輛保險費中拿出適當比例獎勵有功警察,完全是保險公司自己的行為,與參加保險的投保人沒有任何關係,更沒有權力要求投保人“墊付”獎勵和附加任何條件。但從報道中看,保險公司顯然是把這種獎勵警方的“負擔”轉嫁到了投保車輛的車主身上,不但要求車主預先墊付獎勵,這個錢最終還是要從車輛保單中出,既影響投保車輛在保險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費時不但不能享受優惠,還得提高保資,這是沒有任何道理的。

  同時,我們也能看出,公安部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下發的這項《通知》,不僅顯得有些含糊不清,還缺乏相應的實際操作細則,警方和保險公司不僅各有各的解讀,而且各自的解讀也不統一,保險公司稱,文件上面沒有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警方費用的規定,不認可對警方的獎勵標準,而警方則強調他們應獲得車價10%到15%的獎勵費,警方只要求拿獎金而不願意出具任何發票收據,而保險公司認為沒有票據不能報銷,相互“打架”不要緊,車主卻再次成了無辜的受害人。看著自己失而復得的車輛,不掏腰包就是領不回自己丟失的車輛,而涿州警方甚至對沒有投保的丟失車輛乾脆直接向車主索要獎勵,這更是一種違法行為。

  警方或許存在某些經費不足,作為保險企業願意為破案有功警察進行經濟獎勵既值得提倡也值得讚譽,但無論如何也不能自己“賺形象”而把實際負擔轉嫁到投保人身上,這既不合規定也純屬“霸王條款”,警方更不應該以此為由刁難車主甚至直接索要車主獎勵,要知道,警方的所有經費均出自納稅人的貢獻,警察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的職責和義務,而作為公民個人卻沒有獎勵警察的義務和職責,當然,公民如果出自內心願意出資獎勵警察這又另當別論,但獎勵必須靠優異的成績來爭取,索要的獎勵非但沒有任何榮譽可言,也有損警方的形象,更有索賄嫌疑。(四川新聞網太陽鳥時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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