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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風車”責任賠償能否引出“拼車合法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0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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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意見》對免費搭車出現事故明確了賠償責任,即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3月22日《京華時報》)

  坦白説,免費搭車責任細化條款仍顯“粗略”,比如,其只規定了搭乘人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卻未明確受損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再比如,對“被搭乘方”也未説明是開車司機還是出事車主,萬一有個意外,難免扯皮。但是,這並不妨礙該規定的“非凡”意義:它實際上是對非營利性質的個人推行“順風車”的鼓勵,有利於緩解交通及社會關係的調整。這不由得讓人想起與此有著異曲同工之妙的“有償拼車”。

  誰都知道,“有償拼車”和“免費搭車”有著太多相似之處:一樣的“座上賓”,同事、親戚、朋友、鄰居,抑或“順路人”;一樣的意念,“騎車太累、公交受罪、打車嫌貴、養車很費,只有拼車最實惠”;一樣的貢獻,環保、節約,利於誠信互助、公序良俗。唯一的區別就在於,“有償拼車”多一點點低廉的收費。

  而詭異之處就在於,免費搭車作為“無償拼車”,可用法律專業術語“好意同乘”來解釋。但“有償拼車”不僅沒有對應的法律術語,而且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利用私家車從事有償拼車就是無證經營行為,屬“黑車”,實際操作中往往受到運管、客管等多部門的嚴厲打擊。

  但“高壓政策”卻無力阻止其現實合理性的發揮。這一點,在每年春運高峰、一票難求時表現尤甚,不少網站和社區論壇都會提供拼車業務。可遺憾的是,因為“非法身份”的存在,一旦出行遭遇意外,責任都會一攬子推給“被乘坐人”,害得雙方不得不戰戰兢兢拿“簽訂協議方式”來保障各自權益───但此類由車主單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很難保證公平公正。

  與此相反的是,一些發達國家對有償拼車不僅持開放態度,而且,還有法律保障“墊底”。比如,在德國,有專門的拼車公司,而個人也可以通過網絡找司機,與其平分汽油費的方式“同行”,對於拼車的法規也相當完善,規定車主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乘客的損失先劃分責任範圍,是誰的責任由誰賠償。

  免費搭車責任細化牽引“拼車合法化”,尤其是對於一直有著“非法”嫌疑的“有償拼車”,職能部門更應在制度設計上賦予其“合法”身份,且厘清與黑車的邊界、發生交通事故後搭乘者、車主或司機各自的責任與權利等問題。而不能無視其社會需求及現實合理性,或者不分青紅皂白地一棍子打死。───給予有償拼車機制上的保障,這是乘客、車主、社會三方共贏的選擇,也是職能部門該有的責任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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