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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順風車”死傷 司機可否減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0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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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徵求意見。其中,對社會爭論已久的“搭‘順風車’出事,司機要不要賠償”這一問題作出回答:司機有過錯應該賠償,但可以適當減輕責任。

  免費搭車出事 司機可減賠

  《解釋》規定,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律師戴福認為,這樣規定體現了真正的公平。他介紹,目前法院處理“順風車”引發的糾紛時,往往只看過錯責任,如果司機負全部責任,就判其承擔全部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按比例判賠。“‘順風車’對於司機來講,完全是無償的、道義性質的,不出事是做好事,出了事則按一般侵權案件處理,這樣顯然不公平。”戴福認為,司法解釋的規定充分考慮了公序良俗原則,有利於引導社會正義。

  “打的”出事 可向的哥索賠

  《解釋》還專門對出租車事故作出規定: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經營出租車的單位或個人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之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戴福認為:“如果的哥與公司簽有勞動合同,運營行為中不是故意行為,都應該由出租車公司賠償。”戴福認為,出租車公司相對於的哥個人,更具有賠償能力,可以及時、充足的救助被害人。如果按照該法條執行,有可能出現出租車公司推卸責任的情況,不利於保護被害人。

  醉駕肇事 保險公司要賠

  《解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或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最後導致人身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這樣的規定,是否違反了合同法規定?北京市合川律師事務所劉銘律師分析説,如果僅從合同角度出發,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是平等民事主體,這樣規定,確實侵犯了保險公司的權益。但是,從社會層面考慮,第三者責任強制險本身就是國家法定的保險,其目的不在於讓保險公司營利,而是及時救濟被害人,所以,如此規定,能更好發揮保險的作用。“雖然保險錢不多,但是相比很多案件中被害人一分錢都拿不到,至少能起到一種心理撫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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