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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法規實施問題亟待改進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6日 0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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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李舒瑜)昨天下午舉行的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主任會議,通過計劃預算委員會聯絡部門2011年度法規實施情況審查報告,並對三方面法規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問題1 “快轉”條例:

  部分條款與國家政策有衝突

  去年1月正式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條例》為促進我市“快轉”到重要作用。但是,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市政府應當制定本市首件重大産品、重大設備和重大裝備認定辦法,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根據我國加入WTO有關承諾,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國停止執行關於政府採購對自主創新産品的相關政策,財政部要求各地清理和停止執行涉及到政府對自主創新産品採購相關政策。審查報告認為,首臺套産品的風險補償必然涉及到政府採購和政府補貼,不宜繼續執行。

  問題2 會計條例:

  部分法規沒得到貫徹落實

  審查發現,我市部分法規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比如,《深圳市會計條例》規定,會計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會計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和培訓。但是,市政府2009年發出的《關於印發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要求:“市財政部門不再履行組織會計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和設立代理記賬業務機構的審試職責。”

  審查報告認為,在《深圳市會計條例》作出修訂之前,市政府以通知形式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明顯不符合條例規定。建議廢止有關通知,恢復執行法律和條例的有關規定,或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修改法規的議案,經審議通過後停止履行有關職責。

  問題3 註冊會計師條例:

  對違規行為處罰力度不夠

  根據審查報告,我市還須儘快啟動有關法規修改工作,以適當實際需要。比如,《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條例》部分條款在界定違法違規行為方面比較籠統,操作性不強,對情況特別嚴重的違規行為,處罰力度不夠。《深圳經濟特區統計條例》部分內容不適應當前情況,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未經法定程序審批擅自開展統計調查的情況,調查對象不提供或不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統計資料的行為也時有發生,而條例有關規定的操作性差。《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在國家審計法修訂後,部分內容需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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