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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傷人商業保險能否也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2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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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限額是12.2萬元,不足以彌補很多受害人的損失。今後能否更進一步,打破保險公司商業保險的“免責”?

  3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在此之前,保險公司對於醉酒、吸毒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可謂是“雙重免責”,可以不予理賠。

  一方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22條規定,在醉駕、毒駕中,保險公司只需要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墊付一些必要的搶救費。被撞者無法從保險公司處通過交強險解決賠償問題;

  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商業保險合同的時候,都會提供對於上述情形的免責條款,同時要求投保人簽訂情況告知書。如果投保人拒絕簽訂告知書,保險公司將不與其訂立保險合同,關鍵是,目前投保人根本找不到沒有此條款的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如果投保人簽訂告知書,根據我國保險法,此免責條款自此生效。被撞者將無法從保險公司處通過商業險解決賠償問題。

  可以説,交強險對於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都有一定的強制性。最高法徵求意見稿權衡了社會公平正義,增加了對保險公司的“強制”分量,擴大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所承擔責任,由墊付搶救費轉變為承擔一定範圍內的賠償責任。這均值得肯定。

  不過,意見稿只規定了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對於商業保險中“合法”的“霸王免責條款”並未涉及。眾所週知,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限額是12.2萬元,不足以彌補很多受害人的損失。今後能否更進一步,打破保險公司商業保險的“免責”?當然,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調整商業保險的保險金等形式,保證其正常經營,為投保人提供更多更人性化的選擇。

  現在,意見稿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於肇事者的追償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範圍內向肇事者進行追償是合理合法的。然而,如果將來打破了商業保險的免責,保險公司應當不能向肇事者追償商業險所賠償的份額。否則,投保人沒有任何“好處”,將嚴重打擊投保人進行該方面商業保險的積極性,進而也不利於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有人可能會擔心,商業保險也賠償醉駕傷人,會導致投保人在道路上肆無忌憚地醉駕、毒駕,但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危險駕駛罪已經為他們設置了緊箍咒。民事賠償有保險公司幫他承擔,刑事責任卻逃脫不掉。

  最後,意見稿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修改了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是我國的廣義法律的重要淵源之一。雖然我們將來也能夠從新法優於舊法的角度來實施新的意見稿,可是行政法規的修改、解釋權畢竟都歸國務院。不如,通過全國人大進行相關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將其上升為位階更高的法律層面,使之更具強制性,以捍衛法律尊嚴,使意見稿的進步有實有名。(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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